关于拟作出《舒城联科表面处理》审批意见的公
作者:admin发表时间2015-06-25 16:02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舒城联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舒城电子产业园表面处理中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报告》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项目建设地点:舒城县杭埠镇
项目建设单位:舒城联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环评单位:合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建设项目概况: 舒城联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舒城电子产业园表面处理中心,入驻电子产业园的企业的表面处理加工全部集中到表面处理中心,表面处理中心同时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对表面处理中产生的污染以及企业的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六安市环境保护局以六环评[2013]70号“关于舒城电子产业园表面处理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对该项目进行了批复。项目原环评报告中供热方式为电加热。目前我国75%的发电方式为燃煤火力发电,燃煤产生的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同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函[2014]1207号《关于界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类型有关意见的复函》中界定生物质成型燃料属于可再生能源,是一种较好的煤炭替代燃料。项目实施过程中结合从合理利用资源、工艺需求等方面考虑,将电加热方式改成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提供热源,可为周边地区的秸秆的去处提供有力条件。项目供热方式由电加热变更为6台12t/h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5用1备)提供热源,锅炉产生的大气污染物颗粒物、SO2和NOX经旋风+布袋除尘、碱液喷雾脱硫。
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措施:
变更后,变更项目新增的废气污染物仅为锅炉烟气,其余工艺废气排放情况同已批复环评。锅炉烟气主要污染物为烟尘、SO2、NOx,烟尘排放量为7.75t/a,SO2排放量为22.14t/a,NOx排放量为45.80t/a。由预测结果可知,项目变更后,厂区废气排放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不利影响较小,区域内各主要大气污染物的预测浓度均可以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的浓度限值要求,不会改变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的现有等级。项目变更后,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与已批复环评一致。
变更后项目新增的废气主要为生物质锅炉烟气,变更后项目自建锅炉房1座,建设6台12t/h生物质锅炉(5用1备)。根据设计,本项目每台锅炉配置旋风+布袋除尘器1套,除尘后的烟气经碱液喷雾脱硫塔进行脱硫,PH约为11左右,以强化脱硫效果。项目设计烟气经旋风+布袋+碱液喷雾脱硫处理后经45m高烟囱排放,除尘效率99.55%,脱硫效率40%。根据工程分析结论,经过处理后,外排烟气中SO2、烟尘均满足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六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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